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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拟实行食品摊贩备案制

发布时间:2018-09-25 12:05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25日,省法制办网站公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草案)》,云南省拟对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符合条件的凭卡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如果你有相关意见和建议,请于8月25日前反馈到省法制办。

  管理办法

小作坊首批食品检验后才能卖

  小作坊首批食品检验后才能卖

  如何将符合条件的小作坊纳入“正规军”管理?草案拟规定,我省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生产经营者应当到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要对新投产或改变生产工艺的首批食品,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除国家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外,诸如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药用途配方食品,非传统酿造工艺生产的酒类等都在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之列。

  小摊贩

  凭备案卡就能合法上岗

  炸洋芋、烧饵块、烤豆腐……这些云南特色小吃多见于路边摊,如何保证路边摊向公众提供安全干净的食品?草案明确,我省拟实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提供身份证、住址、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出具的摊位证明和拟经营的食品品种等信息进行备案。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备案,发给《食品摊贩备案卡》。

  哪些地方可以摆小吃摊呢?草案拟规定,县、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筹考虑交通、噪声、环境保护、市容等因素,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时,食品摊贩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食品摊贩备案卡》、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接受社会监督。

  与食品小作坊相同,草案对食品摊贩也设置了经营禁区。除国家禁止经营的食品以外,食品摊贩还不得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保健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等食品。

  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给《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备案卡》,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并向社会公布检验结果。

  【大家有话】

  “上班赶时间还挑什么,遇到什么买什么!”

  ——在昆明工作了五六年的天津人刘先生说,尽管卫生是他担心的问题,但饱腹还是第一需求。

  “米线也好包子也罢,如果能选,宁愿选择有店面的,总觉得店里的东西干净卫生些。”

  ——昆明人张先生感觉实行小吃摊备案管理不太可行,行政成本太高,小吃摊流动性大,管理难度也大。

  “小吃摊也是当地饮食文化的体现,旅行中难忘的就是炸土豆条,配上一份鱼腥草,味道太酸爽了。”

  ——在昆旅游的北京人那小姐认为,小吃摊经营者起码要戴上帽子保证头发不掉到吃食上,如果有健康证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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