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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式坑老”套路深!梅州老人两天花15万买保健品

发布时间:2018-03-17 09:40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编者按】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本报“民生一线”栏目特别选取了一些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美容、展销会购物等领域,曝光我市一些行业的不公平潜规则和消费领域内幕,进一步加强对消费维权的宣传。即日起,本栏陆续推出“关注3·15消费维权”系列报道,敬请垂注。

  ●本报记者 曾舒婷    通讯员 陈运洋

  在公园里、在河堤边,我们时常看见老人们在锻炼身体,希望保持健康的体魄,一些保健品经营者却利用老年人养生保健的心理,通过故意夸大保健品的效果,游说老年人花重金购买自己并不需要的保健品,既使老年人身心受到伤害,也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

  养生保健品

  却无保健品批准文号

  2017年12月初,七旬老人章先生夫妇在短短两天的时间里向梅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保健品”达15余万元,章先生夫妇的女儿章女士从外地回来探望老人,发现家中有大量的“鹿血制品”及“瑶族养生秘方食品”等产品,询问老人后章女士怀疑该贸易公司误导老人购买所谓的“保健品”,便到梅州市梅江区消委会投诉。

  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该贸易公司产品外包装上只有QS生产许可标识,没有保健品批准文号,消委会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贸易公司行为涉嫌夸大宣传产品功效、诱导消费,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该贸易公司则坚称消费者是自愿购买,不同意消费者的退款要求。经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该贸易公司退还七旬老人章先生夫妇货款计14.11万元(除去已经服用的产品)。

  老年人权益要保障

  儿女陪伴很重要

  不少老年人的子女因工作繁忙,与父母间联系沟通少,有保健品经营者抓住老年人生活寂寞的心理,对老年人嘘寒问暖,“忽悠”老年人购买大量保健品,令老年人得不偿失。为了防止老年人受骗,儿女们应多陪伴父母,为老人普及防骗常识,提高老年人警惕性。

  此外,消委会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有权知悉该产品的用途、性能、以及是否为保健品等真实信息。经营者则负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对商品夸大宣传,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如发现经营者未如实提供产品真实信息,存在诱导消费行为,可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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