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牌匾上少一个字 养生会所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18-08-27 11:56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中国甘肃网2月27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宋芳科)昨日,西部商报记者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牌匾上一字之差在现实中却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对此,法院审理认为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字号等行为,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2013年2月,酒泉的王某注册了名为“××”的养生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体服务。2014年7月6日,陈某在预先核准了名称为“华××美容美发店”、经营范围为生活美容美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后,举办了开业庆典活动,开业时在其经营场所悬挂了“××减肥美容养生会所”的牌匾。偏偏漏掉了一个“华”字,结果和王某注册的养生馆重名了。得知这一情况后王某认为,陈某故意在牌匾上省去一字,目的就是要和他们的店同名从而误导消费者。为此王某向工商局书面投诉,工商部门调查后认为陈某擅自改变注册名称,与他人同字号属于违法行为。2014年7月18日,王某又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这之后陈某在牌匾上添加了一个“华”字,但夜间时牌匾上其他字亮灯,“华”字却没有光。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注册了“××养生馆”经营生活美容美体服务,被告陈某实际经营减肥美容养生业务,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在预先核准名称时,明知他人已将“××”作为字号注册,但在经营过程中,仍然使用他人字号,虽然后来变更了牌匾,但仍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经营的养生会所与原告注册的养生馆形成区别,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昨日记者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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