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原审法院认定李勐胤具有自首情节,判决书显示,李勐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曾主动向治安总队领导以及省公安厅纪委报告了其收受方某兴业银行卡的事实,并在被采取强势措施期间如实交代了其他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其自首情节的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认为李勐胤并未在向纪检机关汇报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李勐胤确系自首,驳回了抗诉请求。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定李勐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6.88万元,由扣押机关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4万元。
中华养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