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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健身设备突现异常 摔倒受伤这个责任谁来负

发布时间:2018-07-18 05:17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近段时间,家住临沂市区的陈女士着急不已,因为健身导致受伤,至今迟迟未得到处理。“在健身房运动受伤,按理说健身房应该负有责任,但他们却以各种理由推辞至今也不给予处理,太气人了。”16日,市民陈女士拨打热线反映。

据陈女士介绍,2017年年底,她花了1600元在市区一健身房办了张会员卡,享受2年的健身服务。6月份一天晚上,她到该健身房做运动健身时,不慎受伤。“由于当天晚上负责我们组的健身教练有事,我就自己锻炼,结果在做跑步健身锻炼时,突然摔倒,导致左侧手臂受伤骨折。当时不知怎么回事,正锻炼着,跑步机速度突然加快,我根本没来得及反应。”

陈女士告诉沂蒙晚报记者,后来她被送到了医院,住院治疗一星期,花费3000多元医疗费。伤好后,她便找到健身房负责人讨说法。“设备突然出现异常,这次受伤完全是器材出了问题以及没专业人员在场指导造成的,按理说健身房应该有过错,但他们却说健身器材没有问题,上面都有安全提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我自己操作不当造成的,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在健身房运动中受伤的,责任由谁来担责?”

律师说法:

对此,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应对参与者尽充分的操作和风险告知义务。如果会员在健身房健身时,健身房没有安排专业的健身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及协助,也没有人进行健身风险提示,健身房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会员所受的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参与者,本案中陈女士并非初次健身,应当知晓这项运动的危险性及注意点,如果她在健身过程中未能谨慎对待,致自身受伤,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沂蒙晚报记者 赵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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