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运动养生 > 健身 > 健身房搬迁 消费者能否退会员卡 A05

健身房搬迁 消费者能否退会员卡 A05

发布时间:2018-02-05 09:48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法治报通讯员 万小兰

  全民健身时代,选择去健身房锻炼的人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选择办理会员卡的方式健身,而因为要求提前退卡退费而与健身机构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诉请解除会籍合同、退还会费的服务合同纠纷。
  家住九亭的林女士,2015年3月在家附近的健身房办了一张五年个人会员卡,并签订《入会申请表》 一份,载明分店名为九亭,此卡仅限健身中心九亭店使用,并附了具体地址。然而2017年6月,健身房告知因经营需要,将于9月底左右搬离现经营场所,并承诺会员可免费升级为区域通用卡,在会员卡有效期内享有其他门店的使用权利,且会员卡到期后可免费延期使用半年。林女士当初选择该健身卡的主要原因就是离家近,因此林女士多次与健身中心协商退卡退款但遭拒,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林女士认为,健身中心在收取预付款后理应按约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健身中心九亭店实际经营至2017年9月底,其后停止经营并搬离,故要求解除原健身中心签订的《入会申请表》。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规定,健身中心应向林女士返还剩余的预付款32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3200元预付款自办卡之次日起的利息。
  健身中心辩称,不同意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因为根据《入会申请表》背面有关会员条款中约定,林女士不可单方解除合同。九亭店的确已停止经营并搬离,但健身中心已在公告中提供了解决方案,林女士可以到健身中心其他门店继续接受服务,九亭的新店开店事宜也正在进行中。其对于林女士计算的尚余预付款3200元及计算方法没有异议,但不同意退还,对于林女士主张的利息也不予认可,即便要支付利息也应从合同解除之日开始计算。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明确,健身中心收取林女士预付的服务费后,理应提供完整的健身服务。根据健身中心向林女士发放的会员卡的记载,双方对于履行地点是有明确约定的,即九亭店。现健身中心该门店已经停业撤离,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合同,故林女士有权依法解除合同。至于合同的解除之日,由于林女士并未在提起本次诉讼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健身中心解除合同,故以向健身中心送达诉状副本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林女士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健身中心应当返还林女士因不能提供服务所对应的预付费。林女士主张目前尚余预付费3200元,健身中心对此金额无异议,据此确认健身中心应将该款项退还给林女士。同时,健身中心还应承担上述预付款的利息,林女士的利息主张并无不当,但起算时间有误,健身中心应以上述退还的预付款金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中华养生网

养生专题

栏目排行

  • 常识
  • 饮食
  • 运动
  • 中医
  • 保健
明星养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