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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加强部分场所消防设计和安全防范的若干意见广东(2)

发布时间:2018-10-06 17:06 | 编辑 :中华养生网 | 来源:

  (1)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米。该室外开敞空间内疏散区域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平方米,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

  (2)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该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相邻最大防火分区通向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计算疏散总净宽度;

  (3)确需设置防风雨棚时,雨棚不应封闭,四周敞开部位应均匀布置,敞开的面积不应小于该室外开敞空间面积的25%,敞开的高度不应小于1米;敞开部分采用百叶时,百叶的有效通风排烟面积可按百叶洞口面积的60%计算。

  4.地下、半地下室与地上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系统宜分别设置。当防烟楼梯间的地上部分和地下部分在同一平面位置时,可合用一个风道,但风量应叠加计算,且均应满足地上、地下加压送风系统的要求。

  5.不得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气。

  五、关于SPA场所

  SPA场所又称“水吧”、“水疗”,是指以沐浴、香薰、身体磨砂、按摩、裹敷等专业服务为主要经营项目,并提供餐饮、健身、休闲、娱乐、美容等配套服务项目的场所,其消防设计(不包括洗浴部分)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桑拿浴室”的有关规定。

  六、关于幼儿园、托儿所及其它儿童活动场所

  1.儿童早教中心、儿童教育培训学校、亲子园、午托、日托机构举办儿童特长培训班的场所,均属于儿童活动场所,其消防设计应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儿童活动场所”的有关规定。

  2.独立建造的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的幼儿园、托儿所和其它儿童活动场所可不设置封闭楼梯间。对于允许采用敞开式楼梯间的该类场所,其防火分区面积可不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

  七、关于消防车登高扑救面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底边应布置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消防车登高扑救面,该范围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设有消防电梯时,该范围内首层应布置有消防电梯间入口、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2.该范围内应确定一块或若干块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且两块场地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宜大于3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结合消防车道布置且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并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至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应大于10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米和8米,坡度不宜大于3%;

  3.建筑高度低于54米的外墙上,每层均应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窗口的长宽净尺寸不得小于1米和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米,该窗口间距不应大于20米,窗口应易于开启或其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识别的明显标志。

  八、关于消防控制室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首层的靠外墙部位,并设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九、关于机械防排烟风机的设置

  大中型商业建筑、高层和地下建筑的机械加压送风风机、机械排烟风机应设置在风机房内或在室外屋面上。设置在建筑内部的排烟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隔墙和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排烟风机房可与除机械加压送风风机及其管道以外的风机合用机房。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宜与排烟机的出风口设置在同一层面,如确须设在同一层面,则送风机的进风口应不受烟气影响。非设置独立管道井的加压送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防火风管。

  十、关于消防电梯的设置

  除裙房外,高层建筑中包括地下室在内的任一楼层均应有消防电梯停靠。

  十一、关于废品回收站

  1.废品回收站内不宜设置住宿场所。如确需设置,人员住宿区域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且不开设门窗洞口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

  2.废品回收站内使用明火的厨房应靠外墙设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与其他部位隔开。

  3.废品回收站中应配置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并应配备消防卷盘。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室内废品回收站按仓库的有关规定执行,露天废品回收站按堆场的有关规定执行。

  4.废品回收站中严禁乱拉乱接电气线路,室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套管保护或采用阻燃电缆。

  5.各地应将废品回收站纳入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督促辖区网格员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强化消防宣传,与业主签订防火自律公约,督促落实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相应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和疏散器材,确保场所消防安全。

  十二、关于“三小场所”

  “三小场所”是指小档口、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小档口包括经营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餐饮服务单位、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美容美发店(院)等;小作坊包括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平方米,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场所(含配套的仓库、办公、值班住宿等场所);小娱乐场所包括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含麻将房)、桌球室等。

  1.场所内不得住人。如确需留守值班的不得超过1人,且应按照《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相关要求执行。

  2.应设置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其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3.小作坊和小娱乐场所宜设置室内消火栓或消防卷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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